南京对饲养宠物有什么法规?
根据《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 (一)规模养殖。实行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鼓励发展“畜-沼-田”、“畜-沼-果”等循环农业模式;年出栏畜禽5000头(只)以上的养殖者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年出栏畜禽2000头(只)以下的养殖者可依托周边污水处理厂或垃圾焚烧厂实行生态化处理。 (二)污染防治措施。建设与养殖规模和污染控制要求相适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落实废弃物收集、贮存、清运及处置措施。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粪便利用。粪便经充分发酵腐熟后用于肥料还田或者加工成生物有机肥;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可建沼气池进行无害化处理,沼气可作为燃料使用。
2.废水处理。建立完善的污水排放系统,严禁粪便、污水随意溢流;采用厌氧发酵、固液分离、接触氧化等方式进行处理,废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病死动物处理。做好病死动物的集中收集处理工作,不得随意弃理。对病死动物应进行消毒,进行深埋或焚烧处理。有检疫证明的疫病死亡畜禽,应及时移交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处理。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 实行“圈养”,在周围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封闭养殖。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畜禽活动造成的氨气浓度超标。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