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偷杀宠物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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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知乎上发表观点,平时也就看看别人发表的意见,所以如果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希望说一声,我可以改正! 首先,我并不是洗白他。他是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所做的事情没有丝毫可以洗白的余地! 但就事论事来说,他的犯罪动机实在难以让人喜欢起来。

根据警方透露,他第一次作案得手后,乘出租车离开现场时,还对司机说“我偷了那只狗”,可见他对这条狗是有一定感情的——那么为什么他不把狗放走呢?为什么不把它送给路人呢?为什么他要带一根绳子过来,要把狗狗绑起来再带走呢? 为什么要捆绑,那是因为他担心狗狗叫喊,引来注意。为什么要打晕,因为他知道这样一条可爱的狗会有人喜欢的,他不想给别人造成困扰。(注:以上均为猜测,如有不同意见,纯属正常)

其次,他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情节,应受刑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他应当受到惩罚,但他也理应获得解救和关注。

作为一个贫困地区的年轻人,他没有能力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找不到正经的工作,又缺乏正常的恋爱婚姻经历,导致性格畸变,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如果在他的人生中,能有一个正常的起点,是不是就可以避免这一切呢? 这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桂婉仪桂婉仪优质答主

我不是律师,也不是狗主 其次,这个新闻我看了 我只想说一句话,“人”是文明社会的动物!而“畜牲”不是! 因为在现代中国,我们已经是文明的、有教养的了 所以我们要把人类与野兽区分开;而不是像古代那样视人类为“万物之灵长”,兽类则是“一切生物中最低级的存在物” 而那些所谓不文明的群体呢?

他们连自己是人的资格都没有。 在美国黑人区的贫民窟里随便开枪打爆一个黑鬼的脑袋,和在中国农村打死一头猪有什么区别吗? 这些畜生怎么会有自己的身份呢?所以只能被当做工具来使用——比如拿它们当实验品、或者把它们圈养起来做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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