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有犬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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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连云港实施的《连云港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犬只留检场所、收容犬只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由于缺乏犬只留检场所,导致犬只收容困难和收容后无处安置问题。

2011年实施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留检场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流浪犬、走失犬等犬只。2013年开始起草《连云港市市区养犬管理条例》时,起草单位多次就犬只留检场所设置和建设问题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报告,经反复论证、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一处犬只留检场所。

2014年3月,市委、市政府将犬只留检场所建设列入市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推进,在海州区海宁路23号建设一处犬只留检场所,建筑面积近2000平方米。

该犬只留检场所主要用于收容处理禁养犬、流浪犬、无证犬等犬只以及扣押、没收的犬只。考虑到犬只留检场所使用率和利用率存在局限性,犬只留检场所还被定位为流浪(弃养)猫的收容处理场所,以及流浪(弃养)犬只和猫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目前该犬只留检场所在建设中,新修订的《连云港市市区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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