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可以养殖什么证件?
水域滩涂养殖证,是由特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给使用者一种权利凭证,即依法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凭证。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管理工作。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家庭承包和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机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
《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鱼户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户主的姓名。(二)特定的水域、滩涂的名称、位置、面积、四界和水体类别。(三)从事养殖生产期限和范围。(四)发证的日期。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10年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的养殖权人应当在《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限届满60日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申请续养,原审批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水域、滩涂的养殖生产及水域保护状况进行审核,并在《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以前做出决定。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养手续,原《水域滩涂养殖证》失效,养鱼户应当在接到通知10日内将原《水域滩涂养殖证》交回原发证机关;逾期不交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